北京芷衡律师事务所ZHIHENG LAW FIRM
职务犯罪,是国家工作人员、其他从事公务人员以及企业单位工作人员,利用自身职务便利实施的一类犯罪统称。北京芷衡律所刑事律师深耕职务犯罪辩护领域,办理监察调查、审查起诉、一审、二审、再审全阶段案件,涵盖贪污、受贿、挪用公款、行贿、滥用职权、玩忽职守、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等常见职务类案件。职务犯罪案件大多由监察机关先行调查,调查阶段不同于普通刑事案件,律师介入时间、会见权限、办案流程有明显特殊性;案件核心往往围绕主观故意、职权范围、财物性质、涉案金额、自首立功、退赃等情节展开。职务犯罪案件中认罪认罚、主动退缴违法所得、真诚悔罪是影响量刑的关键因素,同时要区分礼尚往来、人情往来与受贿犯罪的边界,厘清正常履职行为和渎职犯罪的界限。
职务犯罪,指行为人利用担任公职、单位岗位赋予的职务权力或者职务便利,实施侵犯职务廉洁性、公共财产权益或者国家机关正常管理秩序的犯罪。广义职务犯罪分为公职人员职务犯罪与企业人员职务犯罪,前者主要由监察委调查,后者一般由公安机关侦查。
职务犯罪高频常见罪名:
贪污贿赂类:贪污罪、受贿罪、挪用公款罪、行贿罪、单位行贿罪;
渎职类:滥用职权罪、玩忽职守罪、徇私枉法罪;
企业职务类: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、职务侵占罪、挪用资金罪。
重要提示:监察调查阶段不属于刑事诉讼程序,该阶段律师不能会见被调查人;只有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之后,辩护律师才可以依法阅卷、会见、开展正式辩护工作。人情往来、正常劳务报酬不等于受贿,需要结合金额、场景、是否谋取利益综合区分。
职权关联性审查原则,成立职务犯罪要求行为和行为人职务、职权便利存在直接关联,无职务便利则不构罪;
监察程序特殊原则,调查阶段程序独立,留置措施区别刑事拘留,律师不能介入调查阶段;
财物与谋利对价审查原则,受贿类犯罪核心判断是否存在“权钱交易”,是否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;
数额与情节并重原则,量刑不仅看涉案金额,同时考量自首、立功、主动退赃、认罪悔罪等情节;
严格区分罪与非罪原则,区分正常履职、人情馈赠、劳务报酬和受贿、贪污犯罪。
1、监察调查阶段(留置阶段)
监察机关开展调查,可以采取留置措施。此阶段不属于刑事诉讼,辩护律师无法会见被调查人、不能阅卷。家属可咨询律师了解监察办案流程、留置相关规定、涉案财物处置、退缴违法所得相关法律后果,做好后续辩护准备。被调查人主动配合调查、如实供述、主动退赃,可能构成监察机关认定的自首。
2、移送审查起诉阶段
监察调查终结,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,留置措施依法变更为拘留、逮捕或者取保候审。自此时起,当事人有权委托辩护律师。律师可以会见当事人、调取全部案卷材料,核实调查笔录、银行流水、书证、证人证言;对涉案金额、是否存在权钱交易、自首立功认定、证据瑕疵等提出辩护意见,沟通认罪认罚量刑建议。
3、一审审判阶段
律师庭前梳理质证提纲、辩护思路;庭审中对证据合法性、真实性、关联性进行质证,围绕主体身份、职权范围、是否谋取利益、涉案金额、自首立功、退赃悔罪等焦点开展法庭辩论;庭后提交书面辩护词,争取从轻、减轻处罚。
4、二审及再审阶段
针对一审判决在事实认定、金额核算、情节认定、量刑畸重等问题提起上诉;对已经生效的裁判,在符合法定条件下代理再审申请。
行为人是否属于“国家工作人员”,是否具备对应犯罪主体资格;
财物往来属于人情往来、劳务报酬,还是权钱交易的受贿款;
是否利用职务便利、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;
涉案金额认定,哪些款项应当从指控金额中扣除;
是否成立自首、立功,主动退赃对量刑的影响;
渎职案件中,损失结果和履职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因果关系。
职务犯罪法律依据主要为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贪污贿赂罪、渎职罪章节,《监察法》及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。
1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八十二条: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侵吞、窃取、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,是贪污罪。受国家机关、国有公司、企业、事业单位、人民团体委托管理、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,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侵吞、窃取、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,以贪污论。
2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八十五条: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索取他人财物的,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,为他人谋取利益的,是受贿罪。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,违反国家规定,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、手续费,归个人所有的,以受贿论处。
3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八十四条: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,进行非法活动的,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、进行营利活动的,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、超过三个月未还的,是挪用公款罪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;情节严重的,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。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。
4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九十七条: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,致使公共财产、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本法另有规定的,依照规定。
不可以。留置属于监察调查措施,调查阶段不适用刑事诉讼法,律师不能会见;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之后,律师才可以会见。
不一定。单纯正常人情往来,没有利用职权为对方谋利,一般不认定受贿;如果存在权钱交易,借过节名义收受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,则可能构成受贿。
要区分时间节点和主观心态。及时主动上交,有可能不认定犯罪;已经收下之后,案发前或者案发后才退赃,一般仍认定犯罪,但退赃属于重要从轻量刑情节。
不完全一样。监察调查中,被调查人在尚未被掌握线索时主动交代问题,可以构成监察上的自首,依法可以从轻、减轻处罚,由监察机关在移送材料中予以说明。
核心是主体身份不同。受贿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,由监察委调查;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企业、其他单位非公职人员,由公安侦查,二者立案标准、量刑幅度均不一样。
全额退缴违法所得是重要从轻情节;无法一次性全部退缴的,部分退缴、积极筹措资金退赔,也可以结合悔罪态度酌情从轻。
要看挪用用途、金额、时间。用于非法活动或营利活动,即使归还也可能构成犯罪;及时归还可以作为量刑从轻情节。
不是。需要证明损失和行为人履职行为之间存在刑法上因果关系,还要看主观是故意还是过失,综合判断是否达到立案追诉标准。
案件移送检察院之后才可以申请。职务犯罪取保难度相对较高,结合涉案金额、是否退赃、认罪悔罪、社会危险性综合审查判断。
达到立案标准一般要追责;同时法律规定行贿人主动交代行贿行为,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,特殊情形下可以不予追究。
本文引用法条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八十二条、第三百八十五条、第三百八十四条、第三百九十七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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